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王潇 杨兰)合同款项已付清,河南某建设公司却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上法庭,索赔103万余元。河南某建设公司万万没想到,一次公司资质外借,让公司陷入巨额纠纷。
2018年7月10日,河南某建设公司将资质借予涂某,涂某以公司名义与湖北某工贸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湖北某工贸公司按约供货并开具108万元发票,河南某建设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原告转账87万元货款,欠款21万元未付。湖北某工贸公司向涂某催讨未付款项,因涂某无力偿还,湖北某工贸公司又于2019年1月制作送货单及《合同补充说明》,载明货款金额60万余元,其中《合同补充说明》还计算了违约金,涂某对两份材料进行签认并加盖了河南某建设公司印章。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河南某建设公司分4次将21万元欠款付清。2021年2月1日,原告湖北某工贸公司以河南某建设公司欠款39万元为由诉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03万余元。
受理该案后,青山法院依托电子送达系统向位于省外的河南某建设公司送达诉讼材料,后该公司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申请对《采购合同》《合同补充说明》等证据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申请追加涂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湖北某工贸公司认可其提交证据上的印章非河南某建设公司公章,双方同意不进行鉴定。青山法院追加被告涂某后开庭审理本案,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涂某到庭参加诉讼。
青山法院审理查明,涂某于2018年5月私刻河南某建设公司印章,被河南某建设公司发现后于2019年3月将印章送交公司,并向该公司承诺承担相应责任。涉案《供货合同》、送货单及《合同补充说明》均使用的前述印章。承办人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合同补充说明》落款处需方为河南某建设公司公章,但经办人却由苏某甲(系湖北某工贸公司股东苏某乙之父)签名。青山法院还查明,苏某乙于2018年8月向涂某转款37万余元,苏某甲于2021年1月要求涂某出具了借条。
庭后第二日,湖北某工贸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根据查明事实,青山法院认为河南某建设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涉案《采购合同》因债务已履行完毕而终止;苏某乙与涂某存在借贷关系,在涂某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湖北某工贸公司与涂某于2019年1月制作了一份未实际履行的送货单,并签署《合同补充说明》,意图凭此证据要求河南某建设公司支付涂某的借款,湖北某工贸公司与涂某恶意串通、侵害了河南某建设公司的权利。因此,湖北某工贸公司的撤诉申请青山法院不予准许,最终判决驳回湖北某工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该公司进行了严厉训诫。
【法官说法】真真假假意欲“浑水摸鱼”,清清白白戳破“镜花水月”。虚假诉讼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案中,原告与涂某的行为不仅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侵害了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后果恶劣。“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青山法院始终坚持从“服务企业平稳运行,保护企业健康发展”角度考虑案件处理,面对当事人的“浑水摸鱼”,青山法院及时高效送达,主动调查取证,仔细甄别案件,依法公正裁决,让市场主体安心经营、发展可期。同时,青山法院特别提醒,市场主体特别是建筑相关企业莫为一时利益随意外借公司资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己正,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