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设立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台本介绍,为深入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创新完善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环资类刑事案件的专业化水平,服务保障青海省打造生态文明新高地建设,经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相关部门同意,拟依托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设立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集中管辖环资类公益诉讼案件和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关于设立依据,台本从中央有要求、省委有部署、法律有规定和现实有需要4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青海地域广阔、地貌复杂、区域特点多样,点多线长面广,跨行政区划的案件较多。同时,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存在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的观状。通过加挂‘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牌子,让其承担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检察职责,既能更好地利用司法资源,也符合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台本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中,需要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创新现有的检察办案机制和管理模式,开展跨区域检察改革。
据介绍,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职责,管辖四类案件,一是全省境内发生的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二是全省境内发生的不适宜由属地管辖检察院办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三是全省境内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四是上级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按照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与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