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做客本期节目的讲述人表示自己的前夫涉嫌骗取银行贷款并把原本属于自己儿子的房产抵押给了银行,使自己和儿子的利益遭到了毁灭性的侵害。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呢?一起走进本期《事实评论》之儿子的房产,我来守护。
二十三年的婚姻,如今破败不堪
据讲述人郭某阐述,她于1991年和刘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然而,婚后的生活并不如意,郭某称前夫刘某不务正业,赌博成性,还有了外遇。因夫妻感情破裂,郭某和刘某于2015年5月18日在当地民政局进行备案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同时,郭某表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就儿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分配做了详细明确的约定,约定儿子由前夫刘某抚养,其中一套房产赠予儿子,留作婚房。
意外得知儿子的房产,被前夫进行抵押
据郭某回忆,刘某在离婚后曾多次私自挪用她和儿子的个人房产。郭某表示:刘某先是私自变卖了她名下的一套房产,而她在接到中介的房屋出售电话通知后才知道这一消息,于是郭某经过家人联系到刘某,并于2017年6月3日与刘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撤销对儿子的房产赠予,将该房产补偿给郭某所有,郭某为防止刘某再次私下抵押房产,遂对该房产提出申请查封。
郭某称,早在2017年4月13日,刘某便伙同他人将该套房产用作银行贷款资产抵押,至2019年10月15日,法院判令若刘某未偿还贷款,银行可对该房产行使抵押权。郭某在知情后遂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经二审抗诉后,郭某提交新的证据,最终赢回房产。
郭某指出:刘某和相关部门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存在多次违法违规行为。在进行房产评估时,评估公司未按章程对房产进行实地调查,仅凭借银行出具的拍摄于2014年的几张抵押房产照片就作出了《评估报告》,而评估当时,她正居住在房子内。在进行抵押贷款时,郭某表示:刘某私刻公章伪造《离婚协议书》,谎称抵押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并且伪造实体经营和贷款资格,向银行借出300万元。郭某表示:虽然自己赢了诉讼,但她会继续检举前夫等一干人等的违法行为。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针对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合法步骤分几步?贷款诈骗罪如何定性?涉案相关主体如确存在问题应当分别承担怎样的责任?在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资深媒体人姜建生两位老师,分别就此进行分析,同时对讲述人接下来的选择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法律专家温毅斌认为,如果事实确如讲述人所描述,涉案房屋应当归郭某所有,房屋抵押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正确,某银行存在失职行为,在贷款中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姜建生老师也认为:依照讲述人所提供的材料,银行存在对相关资料审核不严的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正确。
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合法步骤及相关材料,温毅斌老师指出:一般需要提供的书面贷款申请有: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企业财务报表、贷款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有关担保和抵押物的资料、贷款卡以及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等。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抵押贷款即用房子向银行贷款,需要依据房产价值、贷款人信用及收入、贷款人还款能力来确定贷款的数目,需准备资料有:抵押房产的权属证明、贷款人身份证明、贷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其他资产证明、贷款用途证明如装修、购车、购销、企业经营、消费等。在本案中,依据讲述人所提供的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温毅斌老师认为郭某前夫刘某的行为贷款诈骗罪的嫌疑非常大。
根据讲述人提供的材料,姜建生老师认为:当前社会,许多部门在审核的时候确实存在形式审核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要严格审核。
此案中前夫刘某出具的材料中有离婚协议书,用来抵押的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后是否发生变更,有关审核部门去相关民政登记部门一查便知,本案中的银行部门却未落实这一点。
关于本案的责任主体,根据讲述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姜建生老师认为首先应追究某金融机构的问题,因为他们审核不严才导致案情进一步复杂化,厘清之后更应该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进行规范审查。温毅斌老师补充道:应追究始作俑者前夫刘某的责任,他伪造离婚协议书向银行贷款300万元,据郭某表示至今未归还,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应该受到法律严惩。
最后,两位老师也向讲述人提供了法律建议:他们一致认为郭某可以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继续向公安机关举报刘某,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金融机构也应当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认真检讨,规范补漏,彻查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对社会的规则秩序有所交代。
如今,人们买车买房大多选择贷款,这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对于银行对于我们都是双赢的事。但是在这里,我们也提醒银行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在审批贷款材料时务必慎之又慎,万不能让类似本案的家庭悲剧再次上演。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