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刘霞)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居民建筑向高层模式发展,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给广大市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困扰,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高空抛物案,某小区单元楼3楼以上10余户业主被判决立即停止向楼下抛掷物品的行为,共同赔偿3楼业主诉讼费用1000余元。
基本案情:
武汉市某小区1栋房屋1-2楼为商业用房,3楼及以上为住宅,二楼顶有可供三楼使用的露台。老李是该栋房屋1单元301室业主,其购房屋时与开发商订立平台使用协议,约定相应露台由其使用。老李搬入后,将露台作为生活区域并进行一番修葺,但不时有脏水泼落、书本扔出,还有玻璃碎片、烟头、卫生巾、鞋子甚至婴儿车等各类物品从天而降。为保障自身安全,老李在露台搭建安全棚。但好景不长,安全棚也被从天而降的铁夹子砸破,老李在业主群维权无果,遂将其楼上所有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停止抛物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高空抛物行为确实被法律所禁止,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应当被大家共同遵守,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抛物不应作为一项诉请在个案中予以处理。此外,因老李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的衣物及安全棚毁损、诉讼材料打印费等相关损失系楼上住户侵权所致,应自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老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抛物行为。老李对露台享有使用权,任何人均不得妨碍其对该露台的合理使用。虽然参与诉讼的住户陈述未曾有抛物行为,但老李提交的证据显示其露台上确实有玩具、书本、硬物等大量抛弃物,这些抛弃物不仅影响了老李对露台的合理使用,还危及了老李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侵权人应立即停止抛物行为。2、关于损失赔偿。因老李缺乏证据证明泼水、砸下木块毁损安全棚以及扔铁夹砸穿安全棚的行为分别系其所称的501室、801室及1001室业主所为,故其要求该三户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然而,老李遭受案涉高空抛物行为并受有损失属实,其所在社区和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仍未能确定具体抛物人员,即使相关业主陈述抛物行为非其所为,但并未提供其不可能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应由楼上全体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证据分析,由楼上单一住户实施多次抛物行为的可能性较小,楼上多个住户分别实施该类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由楼上各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合理性。因老李为支持本案诉讼确实支出了1000余元的材料打印费用,故由其楼上10余家住户平均承担该笔费用。武汉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楼上住户立即停止向楼下抛掷物品的行为,并赔偿老李1000余元的材料打印费用。
法官说法( 武汉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 何义林):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高空抛物行为屡禁不止,头顶安全不仅需要有法可依,更需要法律切实落地。任何人因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对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的作用就是将“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将法律由理论变为实践并具备强制执行力和现实威慑力,即使禁止高空抛物已由法律明文规定,但楼上住户实施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此作出判决,判令禁止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以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此外,现代聚居生活使人们形成了紧密相连的利益共同体,大家休戚与共,部分住户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导致楼下住户遭受损失的,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由所有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住户给予补偿。因此,邻里之间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加强团结、互帮互助,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为整治城市之痛、构建和谐社会齐心发力。
(老李、地址均为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