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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厘龍”VS“同心佳创巴厘龙虾” 餐饮知名品牌引发连环知识产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7日07:27 来源: 武汉晚报

巴厘龙虾公司用标。

同心佳创公司用标。

夏夜,微风,几瓶啤酒,一盆小龙虾,是武汉人度夏的一道“风景”。

提起小龙虾,武汉的“巴厘龙虾”是一个绕不过的“坎”。万松园路招牌菜,店面遍布武汉三镇,没吃过“巴厘龙虾”,你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武汉吃货(美食爱好者)。

“巴厘龙虾”最初是万松园路上的一个街边小吃店,2006年巴厘龙虾品牌面世,2014年正式成立武汉市巴厘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厘龙虾公司)后,在经营店铺中使用统一设计的装饰、装潢等文字图案标识,因良好的消费者口碑,生意越来越火。

巴厘龙虾公司打假“巴厘龙虾加盟店”

2017年开始,有仿冒者出现,巴厘龙虾公司诉诸法律维权。2018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巴厘龙虾的字号在湖北省武汉市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企业在经营场所内外使用的巴厘龙虾文字、图案组合可以认定为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装潢。期间,巴厘龙虾公司注册了与字号相近似的商标“巴厘龍”。

不久,巴厘龙虾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有一家餐饮店不仅招牌上写有“巴厘龙虾”字样,店内装潢与巴厘龙虾公司旗下的餐馆装潢十分相似,而且在酒水单上还标有巴厘龙虾连锁店字样。

经查,该餐饮店是一家名为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佳创公司)发展的加盟店。同心佳创公司是一家以发展连锁加盟餐饮店为业务的企业。其微信公众号宣传中不仅有巴厘龙虾字样,而且声称旗下有巴厘龙虾等品牌,已在武汉及外省发展了多家龙虾加盟店。

巴厘龙虾公司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餐饮店和同心佳创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巴厘龍”赢了“同心佳创巴厘龙虾”

在庭审中,同心佳创公司辩称,他们已注册“同心佳创巴厘龙虾”商标,有权使用其注册商标。

一方是“巴厘龙虾”字号和“巴厘龍”商标的创建者,欲打假维权。一方是“同心佳创巴厘龙虾”商标的拥有者,声称有权使用自己的商标。用外观与巴厘龙虾公司近似的商标、装潢来发展类似的小龙虾连锁加盟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江岸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巴厘龙虾”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其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突出使用的标识包含“巴厘龙”,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巴厘龍”读音相同,仅在最后一个字上存在简体与繁体的差异,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与原告服务产生混淆,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原告拥有的“巴厘龙虾”字号在湖北省武汉市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原告在经营场所内外使用的“巴厘龙虾”文字以及图案组合可以认定为原告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装潢。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特有装潢图案组合高度相似、不易识别区分的图案组合,酒水单上还有“巴厘龙虾连锁店”字样,系攀附原告知名度及商誉,故意引人误认为其与原告有特定的联系,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1年,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原告的维权费用。

两家连打7场官司,6:1

据了解,针对同心佳创公司及其其他加盟店,巴厘龙虾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先提起了多达6起诉讼,全部胜诉。

与此同时,同心佳创公司与其加盟店也对巴厘龙虾公司提起了一起以商业诋毁为由的诉讼。2019年5月,巴厘龙虾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巴厘龙虾”上发布文章,称所有门头招牌含有“同心佳创”等字样的都是山寨。此举被“同心佳创巴厘龙虾”告上法院,二审法院裁判,巴厘龙虾公司构成知识产权维权中的“商业诋毁”。

据了解,该案尚未完结,目前进入新的法律程序中。

4月26日上午,承办上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江岸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叶云兰做客长江日报集团“周二之约”专栏直播间,在以案说法时,对案件焦点进行了剖析。

巴厘龙虾公司胜诉的关键有以下几点:一是生效判决确认了巴厘龙虾公司的字号系武汉市范围内的知名字号。

所谓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具有核心识别的部分,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是行政区划,餐饮管理是经营类别,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其名称中具有核心识别的部分就是——巴厘龙虾。

在相应地域范围内,其知名特有的字号与装潢其他人一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同心佳创公司及其加盟店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是同心佳创公司未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同心佳创巴厘龙虾”,而是突出“巴厘龙虾”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希望严惩“假冒”,被告表示不能乱说

4月26日晚,记者对案件当事双方进行了采访。

谈到多年打假经历,巴厘龙虾公司总经理徐颖聪在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在工商、法院、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巴厘龙虾公司从2017年开始打假,仿冒者从最高峰70多家,到现在只剩下七八家,成绩有目共睹。但企业方还是觉得违法成本低、惩戒力度不够,维权成本太高。相信在政府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下,主观恶意侵权现象会得到一定遏制。

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谈及与对手的7场官司,同心佳创公司代理律师,湖北衡法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琦告诉记者,巴厘龙虾公司在江岸区和东新区对6家实体店提起了相关诉讼,同心佳创公司是连带被告,在这6家被告实体店中,其中有两家同心佳创公司没有授权。

我们有注册商标,问题在于使用商标时,没有按“怎么批的怎么用”的原则使用,即将“同心佳创巴厘龙虾”八个字横排使用,而不能乱用。

关于我们起诉巴厘龙虾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胜诉的原因主要是对方说我们是“山寨”,我们有商标,也做虾子,只是名称、口味不同,说我们是“山寨”,巴厘龙虾公司涉嫌商业诋毁,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的行为。

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姜泰阳

【责任编辑: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