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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反家暴“护身符”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1日15:25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近年来,家庭暴力现象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自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其中的重要制度。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不少法学界专家学者发现,在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也存在一定障碍。

为解决实践中的困境,《规定》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列出十种证据形式解决受害人举证难问题,加大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清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

明确精神暴力类型

近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合涧法庭发出了2022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现在我到法院起诉离婚,他对我的殴打、辱骂、威胁更变本加厉了,我跟孩子晚上都不敢去租的房子里住了……”长期受丈夫家暴困扰的张某向法官哭诉,其丈夫王某嗜酒如命,在酒后多次对其殴打并实施家庭暴力,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张某与其子女在别处租住一间房屋,王某又到其租住地对其进行殴打,王某的行为已经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合涧法庭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定张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遂依法发出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民事裁定书。

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防止再次受到侵害的首选。

众所周知的是,针对家庭成员肢体上的伤害属于家庭暴力,但更隐蔽的精神伤害所造成的创伤不亚于肢体伤害。实际上,早在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就明确了侵害行为既包括对身体的侵害,也包括对精神的侵害。

根据现行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家暴常见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规定》第三条中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许秋莉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在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在实践中长期面临投诉无门的困境。

“我有一个当事人,由于长期未能怀孕被她老公长期持续性辱骂,导致当事人长期处于抑郁状态中。”许秋莉提醒,精神上的伤害和暴力非常主观且隐蔽,未来在证据认定上可能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建议家暴受害人注意留存视听证据或文字证据。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认为,“《规定》是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细化和补充,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此次发布的《规定》,还将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禁止性措施予以细化。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禁止性措施,《规定》将其第四项中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予以明确列举: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李明舜坦言,此禁止性措施的明确,除了能够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外,也能减轻申请人的精神压力。

许秋莉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在实践中,很多人在遇到婚姻家庭问题的时候选择使用精神性暴力给对方施压,达到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的目的。一些知道通过正常诉讼流程无法分割太多财产的人,会选择到对方的工作单位大吵大闹、给其工作单位发邮件、给其亲朋好友发短信等方式摧毁另一方的社会关系,给其造成心理压力,达到谈判的目的”。

举证难度降低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家暴本身就具有隐蔽性,难以取证。在实务中我们会要求当事人尽可能多的取证,电话录音、短信、亲友邻居证言等,但很多不被法院采纳。”许秋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实践中,经常遇到由于证据不足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救济的案例。

此次,《规定》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

同时,《规定》中还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在出席新闻发布会时表示,“根据我们调研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大大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这样就使得家庭暴力受害人能够根据指引按图索骥留存、收集证据。也增强了法院对此类证据效力的认定,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许秋莉说。

李明舜认为,“根据《规定》中的要求,只要能证明有被家暴的可能性就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更有利于法院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保护”。

在这十条证据形式中,最让许秋莉感到欣慰的是,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纳入其中。

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过去法院基本不会采纳这类证人证言,“在过去,一般法院会考量这类证言的真实性,相较于其他证据,未成年子女、亲友、邻居证人证言的效力会低一些。此次将这些证言纳入其中能大大降低举证难度”。

李明舜也认为,对未成年子女、亲友、邻居等证人证言的采纳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实践当中,一些法官在签署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候会低估未成年子女、亲友和邻居的证言效力,这次特别列举出来,是为了提醒法官这些证人的证言效力应当给予重视。

“一般来讲,未成年子女与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的人生活在一起,他们一般是家庭暴力的亲历者或目击者,如果否定了他们的证言作用,很可能就缺少了证明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亲友和邻居往往会成为家暴受害人的倾诉对象,他们有可能获知是否发生了争吵、殴打的情况。”李明舜说。

“独立性”防止滥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独立性,不依托于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而独立存在。专家认为,此举既能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又能防止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滥用。

《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许秋莉认为,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流程独立出来,能够达到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为保护家暴受害人提供及时的制度保障。

她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在实践中为避免滥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对家暴事实的审查非常严格,“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另一方会被认定为家暴,可能直接影响到双方财产的分割。为避免一方滥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谋取不当利益,在以往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非常严格”。

为解决实践中遇到的这一难题。《规定》第九条中明确,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许秋莉告诉记者,这一规定解决了实务中最大的难点,“从人身安全保护的角度讲,对于有可能被家暴侵害的受害人就给予保护,而在离婚诉讼程序中,家暴行为的真假需由法院严格根据证据规则审理判断是否存在家暴事实。这样既能做到及时保护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又能阻挡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规则谋取不当利益”。

李明舜认为,该规定理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家庭暴力事实之间的关系,“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能够充分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存在。若想适用民法典中因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的,需要法院根据证据进行审理。避免法官由于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而给被申请人诉讼中带来的实质不利因素。”

【责任编辑:肖梦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