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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茅箭检察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定分止争 已成功办理6起案件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31日19:18 来源: 湖北日报

在办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但由于涉案双方对赔偿金数额存在较大分歧,双方矛盾难以得到有效化解,一时无法达成赔偿谅解,怎么办?

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实施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功化解双方矛盾。近日,茅箭区检察院向到访的湖北日报全媒记者介绍了该案办理经过。

去年12月,当地一对邻居乘坐电梯时发生口角,继而发展为厮打,致一方面部、腹部等处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我们想做一些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检察办案环节。”今年5月,案件移送茅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茅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吕丹告诉记者,由于双方分歧大,调解的过程很艰难。“伤者要求赔偿15万元,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吕丹说。

此时的犯罪嫌疑人,也对达成刑事和解不再抱希望。

但案件的调解不久即迎来柳暗花明,在此过程中,当地推出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功不可没。

作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力举措,以及破解司法办案瓶颈和障碍的有效方案,今年4月,由茅箭区委政法委牵头,茅箭区检察院主导探索,与当地司法局沟通磋商,研究会签了《茅箭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率先在十堰市试行该制度。

这项制度借鉴了国内一些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经验,主要针对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但双方当事人对金额协商不一致或矛盾激化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等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经检察机关通知到公证处提存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降低诉前羁押率。

具体到这起邻里纠纷,茅箭区检察院经过细致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事后有悔罪表现和赔偿意愿,且社会调查显示其平时表现良好,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条件。

紧随其后,检察官从被害人实际损失、赔偿诉求、谅解意愿等着手确定赔偿保证金数额,并向犯罪嫌疑人详细解释关于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调解,释明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法律后果、阐明确定赔偿保证金数额为6.5万元的计算依据等。

接到检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随即代为到公证处提存了6.5万元赔偿保证金。

茅箭区检察院随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根据当事人意愿继续组织双方调解。经过检察官数次耐心地释法说理,伤者一方表示相信检察机关,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愿将赔偿金数额降到8.5万元。

最终,在检察机关等的见证下,涉案双方现场签署刑事和解协议。

8月,茅箭区检察院为此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委托其诉讼代理人表示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涉案矛盾就此化解。邻里双方从此握手言和。

“有效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拖谁有利,也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效。”吕丹说,茅箭区检察院将继续探索实践,不断在实践中完善优化该项制度,使之成为刑事办案中的一项长效机制,真正做到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截至目前,该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已成功办理了6起案件。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周寿江 通讯员 余硕 郭涵洋)

【责任编辑: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