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李庆
近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明确该奖项每5年评定一次,其中,市长质量奖每届获奖单位不超过8个、获奖个人不超过10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单位不超过12个,个人不设提名奖。
极目新闻记者梳理该《办法》发现,该奖项更加鼓励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等领域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其从事质量工作的基层管理人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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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武汉市市长质量奖,截至目前,市长质量奖共评定了七届,18家单位获得市长质量奖,推动10家企业和1个个人获得中国质量奖及其提名奖,26家企业获得长江质量奖及其提名奖,树立了一批质量标杆,引导了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与方法的推广应用,营造了重视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的浓厚氛围,有效地促进了质量强市建设。
今年,武汉市学习借鉴中国质量奖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结合前七届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实践,重新起草《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定程序、激励与推广应用、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39条。相对于旧《办法》,在表彰周期和奖项、专家评审、评定程序、评定标准、奖励措施、重点产业、示范引领等主要方面进行了修订。
《办法》调整了评定周期和奖项,将表彰周期由原来的1年一届调整为5年一届,同时,增加市长质量奖单位奖提名奖和市长质量奖个人奖两个奖项,其中,单位奖由原来的每届2个增加为每届20个(8个市长质量奖、12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增设个人奖10名,个人不设提名奖。
《办法》明确鼓励武汉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等领域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其从事质量工作的基层管理人员积极申报,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中的龙头骨干企事业单位和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单位奖中,制造类、服务类获奖单位比例原则上为6:4。
《办法》明确,武汉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杯,同时对获奖个人给予奖金,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时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要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撤销称号,追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10年内不接受其再次申报。
本《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武汉市市长质量奖是由武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在全市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以及质量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全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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