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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