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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朋友“玩币” 男子索赔亏损的60万 法院判决:自行承担损失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4日07:26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张理晶 通讯员 伊雅茜

市民张某委托朋友李某帮其在境外网络平台注册会员,并转账60万元用于“虚拟美元”投资。一年后,张某发现平台突然无法登录,账户内的信息也随之被清空。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汉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购买“虚拟美元”属于个人投资行为,风险应自行承担。近日,武汉中院维持原判。

平台突然关闭,市民亏了60万

2021年10月,张某经朋友李某介绍,得知某境外网络平台可以进行“虚拟美元”买卖交易盈利,便请李某帮助注册平台会员,并向李某转账60万元委托购买“虚拟美元”至其账号。

2022年11月8日,该平台突然显示无法登录,账户内的信息一夜之间全部消失。为此,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张某认为,李某频繁向其推销并声称自己有高收益外汇投资平台渠道,基于对李某的信任,将身份证等信息提供给李某用于外汇投资平台投资外汇,双方已成立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现在外汇平台关闭,无法兑现投资款,因此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其投资的60万元。

近日,汉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虽然代张某在案涉网络平台上注册会员,但其注册后将账号、密码告知了张某,之后该账号也一直由张某自己操作使用,不构成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张某在案涉网络平台注册会员并进行所谓的“美元”买卖交易系其个人为追求经济利益独立从事的投资行为,后果和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判决后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虚拟货币”投资风险很大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法官介绍,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甚至被用于非法活动,投资者不仅面临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可能导致血本无归,也有可能因发展下线,引诱他人参加而构成刑事犯罪。

另外,境外投资难以核实真实情况,缺乏有效监管,诈骗风险极高,由于犯罪分子身处境外,一旦发生诈骗事件,被诈骗资金难以追回。

【责任编辑: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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