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黄犇
实习生 吴瑾悦 龙佳佳 朱诗清
“没想到自己的‘小聪明’反而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听到法院下达的《罚款决定书》后,张兵(化名)懊悔地说道。近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伪造证据的行为,开出2023年首例“罚单”,决定对张兵罚款3000元,并不准许其撤诉,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11月,张兵与工友胡军(化名)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进而演变成打斗。在打斗中胡军将张兵打伤,多颗牙齿脱落。张兵多次要求胡军予以赔偿,但两人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今年2月,张兵将胡军诉至武汉经开区法院,要求胡军赔偿损失4万余元。
立案后不久,法院便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的质证环节,被告胡军质疑张兵提交的病历和医疗费发票等证据,“我记得他在事发当日拒绝上120,所以不存在受伤的事实。”然而,张兵却坚持其证据是真实的,事故发生当日,他受伤并采取了治疗措施。
面对双方截然相反的指证,承办法官赵焱立刻宣布了休庭。“休庭后,我们开始对张兵当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甄别。”赵焱说。
赵焱向极目新闻记者出示了张兵当庭提交的一张医院开具的发票。“我们在这儿发现了端倪。”法官赵焱手指着发票右上端的日期说道。记者见到,发票上显示的日期是2021年11月20日,但是在“0”的地方字迹不清,有明显的改动痕迹。

红圈处为变造部分
“这份病例好像与我之前看到的那份不一样。”书记员张倩颖向法官赵焱提出了质疑。她在公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卷宗里曾见过张兵的病历。在她的印象中,张兵当庭提供的病历时间与她之前看到的病例时间并不符。

伪造的病例
种种迹象引起了承办法官赵焱的高度注意。之后,她们的审理团队通过对张兵就诊的医院与公安部门走访调查,确定张兵当庭提交的病例与发票系其伪造。
原来,张兵得知其提供的2021年11月23日和2021年11月24日的门诊病历因不是2021年11月20日受伤当日的病历,司法鉴定所无法对其伤情进行明确评定后,担心其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遂故意找人另外书写门诊病历,并将就诊时间修改为2021年11月20日及2021年11月21日。
同时,被罚款人张兵为印证其伪造的病历的真实性,将2021年11月23日门诊医疗费发票日期变造为2021年11月20日,并将上述伪造的病历和变造的发票作为自己受到伤害和治疗费用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确认张兵证据系伪造和变造后,承办法官传唤张兵并对其释法明理,强调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维护合法权利的底线。张兵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兵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综合审查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悔过表现后对张兵罚款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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