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宣判。苗先生将近60岁,居住在上海普陀区一大型社区内。前几年,他的爱车被一只“从天而降”的花盆砸坏。苗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苗先生车辆维修费2400元。
事发时,当地寒潮来袭,狂风暴雨。苗先生在暴雨后一早去开车时,发现车顶居然被一只“从天而降”的花盆砸坏,于是立即报警。

警方来到现场勘查,但无法确定花盆是从哪家掉落。苗先生有权将整栋楼这个单元全体居民告上法庭,但他不想得罪邻居。苗先生认为,小区物业作为管理单位,在小区高空抛物频发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措施,而且也未安装监控,导致实际侵权人无法锁定,事发六个月之后,苗先生向物业公司索赔修车费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未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采取积极防范和监控措施。而《民法典》中,又有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补充责任。最终,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苗先生车辆维修费2400元。

法官也表示,如果当初苗先生把整栋楼这个单元全体居民和物业公司同时告上法庭,其实也完全行得通。

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文俊:我们也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去确定可能的加害人,他的补充赔偿责任,和物业公司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分别进行确定,也就是能更好地去保护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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