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文娟)“感谢法院的帮助,一次性解决了三件‘愁事’。”9月9日,被执行人某公司股东王某专程赶来,对武汉市江岸区执行法官表达谢意,这与数月前还愁眉苦脸、一筹莫展的他“判若两人”。
近日,江岸区法院运用“限定期限内自行出售房屋”与“以查封房屋融资偿债”相结合的执行财产处置新模式,“一案解三结”,促使被执行人结清欠款,同时解决了其他债权查封及抵押问题,实现了“多赢局面”,真正为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王某因公司经营周转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某财险公司通过保证保险,对其与银行签署的借款进行承保。然而经营不见起色,借款未能按期偿还,某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后,将债权转让至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向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偿还理赔款、保险费、违约金共计1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向江岸区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房产,但发现该房产涉及另一起合同纠纷,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同时,另有一家银行因抵押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无法对该房产直接进行处置,而王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主动联系被执行人王某,了解其企业经营情况,王某表示,由于投资停滞、资金链出现问题,公司经营一度无法维持,想将涉案房产出售偿还欠款,却因被查封无法正常售卖。
经过实地走访、多方调查分析后,执行法官认为王某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恶意逃避执行之意。王某经营的企业本就融资困难,若房产进入拍卖程序,要经过评估、拍卖等环节,周期相对较长,不能及时解企业经营“燃眉之急”;若该房产流拍,将可能降价再次拍卖,不仅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拍卖价款也可能大幅下降。
为了为企业赢得“自愈期”。经双方同意,执行法官邀请驻江岸区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一同开展调解,联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展开多轮协商。考虑到王某实际情况,同时也要保障申请人权益,执行法官采取“自行处置房屋”与“以查封房屋融资偿债”两种措施相结合,要求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寻找买家,同时引入融资机构,将查封房屋抵押给融资机构,由融资机构代王某清偿债务、解封房产,保证涉案房屋可以正常买卖过户,一方面加快处置进度,另一方面提高房产变现价款,打通财产处置“死结”。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融资机构代被执行人偿还首轮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以及抵押权人的全部欠款,法院解除了房屋抵押及查封,顺利将房屋过户出售给买受人。期间,申请执行人也主动提出减免30余万欠款,执行案件顺利和解。
下一步,江岸区法院将继续优化执行举措,因案施策,在全力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切实解决企业急难愁盼,为小微企业经营“提色增亮”,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法治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