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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而未用”公司电子邮箱内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吗?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20:22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郑雅曼)通讯员公司的电子邮箱内往往存储了大量技术秘密,未经允许获取他人密码,登录他人邮箱,下载、打印载有公司技术秘密的邮件,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近日,江岸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登录他人电子邮箱盗窃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某技术公司的电子邮箱内含有涉密的技术信息,公司要求员工单独设置电子邮箱密码,保护内容不被泄露,也不能随意下载、打印技术秘密文件。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该公司的技术顾问李某(化名)推测出技术研发人员的邮箱密码,多次在家中登录他人的电子邮箱,然后下载、打印邮件内的技术秘密文件。2020年4月,有一名研发人员发现自己的电子邮箱账号被他人异地登录,遂告知公司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5月,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在其电脑的恢复数据及打印资料中,查获5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案发后,公司紧急更换电子邮箱系统,并提交评估报告初步证明其所受损失高达3000余万元,后检察院以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

因涉案金额巨大,技术认定专业,案情较为复杂,江岸区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引入技术专家出庭、开展专家咨询论证的“三步走”程序,对涉案技术秘密的非公知性及相关损失确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研判。

同时,对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审查,确认该技术公司的损失数额包括涉案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1000余万元及更换电子邮箱的补救费用200余万元。

据此,法院认为,涉案5项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李某在无权掌握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未经允许擅自登录他人的电子邮箱,查阅、下载、打印载有涉案5项商业秘密的邮件,使商业秘密处于被他人掌握的危险状态,威胁到权利人的竞争优势,系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考虑到李某在获取商业秘密后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虽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但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损害了权利人因商业秘密形成的竞争优势,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该案是一起“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准确认定被告人登录他人电子邮箱下载技术秘密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盗窃”,打击了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但尚未使用或披露的行为,将商业秘密保护防线进一步前移,更有效防止企业的损失扩大,更及时保护企业的技术成果,对今后案件起到重要示范作用。该案也是湖北省“首例”同时以许可使用费和补救费用定损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适用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经审查的技术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数额,并将更换电子邮箱的合理补救费用计入损失,有效解决“获取型”商业秘密犯罪定损难的问题,切实提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强度。

为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企业员工应加强警惕,严格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切勿出于好奇或窥探等心理不当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对于企业而言,除了要制定具体可行的保密措施、强化对员工保密意识的培训外,还要重视对保密措施的落实和保密工作的监管。

法院 知识产权 江岸 【纠错】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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