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朱天恩
长湖是我省第三大湖泊,地跨荆州、荆门、潜江三地,是江汉平原重要的调蓄湖泊和生态屏障,也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和经济价值。
12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批准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两地条例均7章46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
这是在省人大常委会指导下,荆州、荆门两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力举措,也是推进我省流域保护协同立法的有益探索。下一步,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也将作出重大事项决定,与两市协同构建“一湖共治”格局。
服务大局,助推流域综合治理与统筹发展
实施流域综合治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强化区域协同融通的具体体现,也是我省建设先行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省人大常委会指导下,荆州、荆门两地以流域为单元,从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的系统思维统筹水的全要素治理,坚持生态共治、发展共享,为长湖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19年4月1日,《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是当时全省市州首部“一湖一法”地方性法规。此次《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修订,将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要求贯穿始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长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内容;将调整范围从水体保护扩展至整个流域;在保护范围中增加“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范围”,并将管控措施扩展到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等。
两地条例突出规划引领,要求编制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统筹长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将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纳入管控范围并实行重点管控,实现上下游联动治理。同时,聚焦长江大保护的新任务新要求,着眼长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进行制度设计,具体包括:长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协调机制。长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家园,推进长湖流域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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