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出台了《湖北省新闻出版、电影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适用规则》。全文如下:
湖北省新闻出版、电影领域
行政许可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新闻出版、电影领域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许可裁量权,是指全省新闻出版、电影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等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行政许可裁量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新闻出版、电影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负责制定全省新闻出版、电影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新闻出版、电影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本规则进行细化量化,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裁量范围
第六条 新闻出版、电影主管部门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七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新闻出版、电影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量其信用情况,对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作出裁量。
第八条 许可事项要求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业人员的,新闻出版、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对人员数量、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裁量。
第九条 许可事项要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新闻出版、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对固定场所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裁量。
第三章 裁量规则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闻出版、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二)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未有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
(五)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曾作出虚假承诺,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行政许可的;
(二)被国家机关列入失信名单的;
(三)在限制从业期限内的;
(四)被处以行政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闻出版、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认定申请事项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业人员:
(一)有3人以上的专业人员;
(二)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上一年度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闻出版、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认定申请事项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一)固定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活动相关;
(二)有法定使用权或合法使用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裁量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拟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许可裁量权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许可裁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裁量不当行为。
第十六条 上级新闻出版、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则行使裁量权的,责令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湖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新闻出版、电影领域行政许可实施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
新闻出版、电影主管部门对列入湖北省新闻出版、电影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许可事项行使裁量权。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电影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