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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犯罪呈现三大新特点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2日11:36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 刘刚 周宇蕾

近日,“奔驰车主加塞,下车挑衅拳砸他人车辆”及浙江省台州市、辽宁省沈阳市、北京市东城区陆续出现车主开车撞人事件,“路怒”一词再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路怒”导致的犯罪,即驾驶人员或同乘人员行车时因愤怒情绪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实施的犯罪。近几年,此类犯罪数量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

2019年1月至今年2月,北京法院审结因“路怒”引发的犯罪196件。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三方面特点。

犯罪主体主要为年轻男性

涉及罪名较为集中

张某驾驶车辆在北京市某路口由南向东右转弯时,与自西向东驾车行驶的陈某(车内同乘丛某)因车辆并线、晃大灯等原因,在相邻两车道上相互“别车”,当两车行驶至某过街天桥附近时,张某不顾两车快速行驶的状态,再次用车“别”撞陈某驾驶的车辆,致使陈某车辆失控并越过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砸向对面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与石某驾驶车辆(车内同乘王某、曹某)相撞;又与谢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三辆汽车均爆燃起火。此过程中,张某驾驶的车辆也与同方向驾车行驶的柳某发生追尾。

该连环事故,造成陈某、谢某、石某各自所驾驶车辆被烧毁(车内物品毁损),柳某、张某车辆损坏,经济损失共100多万元。事故致丛某全身多处烧伤90%,司法鉴定为重伤一级;陈某烧伤50%,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王某、曹某均多处骨折,司法鉴定均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对他人的驾驶行为不满,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追逐、别挡他人所驾车辆,致使两车相撞,车辆失控,造成二人重伤、二人轻伤、多辆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调研的样本案件犯罪主体中,18岁至40岁的年轻男性占比达83%,且多为上班族。

“路怒”引发的犯罪,起因多源于“加塞”“并线”“逆行”“挪车”“鸣笛”“开远光灯”“超车”“急刹”“剐蹭”等;诱发因素为粗鄙手势、侮辱言语、影响他人安全的威胁行为;过程中伴有发泄性、报复性、示威性或攻击性行为;受周围环境、心理因素等刺激,临时产生犯意、激情犯罪。

“路怒”引发的犯罪,涉及罪名主要为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危害后果超出控制范围

表现形式多样

樊某与妻子因家庭矛盾积怨较深,一次夫妻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樊某驾车外出。当行驶至某道路时,适逢在同路段驾车同向行驶的陌生人苏某,两车行驶至红绿灯附近时,樊某因不满苏某阻碍其并线,樊某便下车用拳头砸击苏某车辆左侧的挡风玻璃,并踢了苏某车辆左侧车门两脚,后双方发生口角,樊某返回车中,从车内取出一根棒球棍,用棒球棍将苏某车辆前挡风玻璃砸碎、前引擎盖砸凹陷,后苏某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樊某为发泄不满情绪,故意非法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最终樊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因“路怒”引发针对人身或财产的暴力犯罪,表现形式多为徒手暴力、器械暴力、凶器暴力、驾驶工具暴力等,具体如恶意别车、追逐竞驶、故意撞击、打砸车辆等行为。

案发时当事人多因堵车、工作压力、家庭压力和生活压力过大以及对无序和不公正状态愤慨,导致心烦气躁等不良情绪,一旦与人发生言语冲突,无法克制冷静,易引发财产损害或肢体冲突,进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故意伤害罪。最终,除遭受牢狱之灾外,还可能会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

该法官表示,“路怒”引发的危害后果多超出被告人的控制范围,如因追逐竞驶、恶意别车造成被害人车辆翻滚、高架桥坠落;因“路怒”开车乱撞,造成行人多人受伤、多辆车辆追尾等严重交通事故;因受言语攻击后,开车撞人造成被害人重伤甚至死亡等情形。此类案件中被告人主观动机难以考证,对被告人“追逐竞驶”行为的定性需综合考虑犯罪动机、犯罪对象、追逐路线、犯罪时间段等情节,罪名认定上存在争议。

用“路怒”碰瓷

取证存有一定困难

白某是北京的一名出租车司机,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白某驾驶出租车在海淀区、丰台区、东城区、朝阳区、通州区等多地道路上,利用公交车辆及其他社会车辆在行驶中变道并线、拐弯等情况,采用故意加速或故意不采取制动等方式,制造多起交通事故,其中有报警记录24起,经公安机关查实13起。13起交通事故中,被交警认定对方司机全责10起,同等责任1起,未出具事故认定书2起,白某借机共向对方司机索要修车费和误工费等共计2155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十余次事故中,有一起事故难以判断系由白某故意制造,对该起事实不予认定;综合在案证据,其余事故,均为转弯、并线、变道、掉头过程中造成事故,多起事故间隔期限短,手段方式类似,白某多次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白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白某有期徒刑四年。

据多名与白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陈述,事发时,车流量大、车速较慢、视野良好,驾车在并线、变道时,已经通过后视镜确认了安全距离,据往常开车经验,如果出租车司机不是故意撞上来,两车之间是不会发生碰撞的,发生事故后,白某向其解释说当时正在盯着手机抢活儿,没注意就撞上了。对于事故被交警认定为全责的责任认定当然有异议,但考虑到事故不是很严重,手里又没有白某故意撞击的证据,所以,就赶紧协商进行了赔偿。

据白某交代,他多是利用前方车辆准备并线之机将车辆开至前方车辆的驾驶盲区,利用对方的疏忽大意制造交通事故,或在旁边车辆强行加塞或并线时故意不减速。

之所以制造交通事故,他说是出于两种心理,一是看不惯随意加塞,有“路怒”症状;二是想通过事故弄点钱。对于作案路段和作案方式都有选择,虽不会考虑是否有监控探头,但不会选在长安街等重点路段和拥堵路段,因为这些路段交警管控较严,且制造事故时尽量撞击对方车辆的后面,避免对车上人员造成伤害。索赔后一般找个修理店花600元左右就能将车辆修理好,每次都有结余。

白某的作案方式和作案手段与其他人均有明显不同,因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交警难以判断事故中行为人系故意制造事故,还是过失行为,而白某恰恰就是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即“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则,在驾驶员疏忽大意之下,用“路怒”碰瓷,肆意敛财。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该类犯罪大部分发生在上下班高峰期;犯罪地点主要集中于医院门口、学校门口、交叉路口、汇入路口、驶出路口,事发路段车速缓慢、行人较多、人员流动性大,行车过程中存在视野盲区,造成案件取证存在一定困难。部分案件中,存在事故车辆无行车记录仪、事发路段无监控录像、证人证言难以取得等情形,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海淀法院法官建议,交管部门在驾驶培训、考试中增加心理测评内容,在车检、换证等节点设置安全教育环节,倡导做文明理智守法的交通参与者。

【责任编辑: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