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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判了!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1日22:36 来源: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4月3日,天门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天门市首例。

该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14000元,同时被判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人民币31261元,并在湖北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2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各自组建QQ群,将被害人引流入群,在群内以赠送游戏皮肤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的QQ、微信等账号,再由胡某某对骗取的这些账号进行“卡频繁”操作,最终取得被害人的账号信息。后按照这些账号的使用时间及等级情况进行分类,转卖获利。期间,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0余元,胡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0余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及赔礼道歉。

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非法获取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二被告人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和支付侵权损害赔偿款等量刑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为维护公民信息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当行为人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到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等权利,且危害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后,行为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天门法院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司法保护“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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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点击浏览不知名的网站,不随意下载来历不明的应用软件,不扫描陌生二维码。

5.不要随意丢弃含个人信息的票据,如取款凭条、快递单、车票、刷卡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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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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