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湖北日报

结婚两年未共同生活,彩礼应当返还吗?江汉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1日22:20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李海燕、张梦捷)章先生与吴女士(均为化名)恋爱3年后结婚,章先生先后向吴女士支付彩礼15万元以及价值5万元“三金”(钻戒一枚、金项链一条、金镯子一支)。婚后,双方分居两地,吴女士拒绝同居及夫妻生活,章先生多次沟通,并请吴女士父母协调,吴女士仍不予接受。婚后近两年,双方共计同居十余天,且无夫妻之实。

章先生认为在这段婚姻生活中,其既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照顾与关爱,也没有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幸福,两人感情已然破裂,婚姻关系也已名存实亡,遂起诉离婚。同时,章先生提出其已承担了婚礼开支、亲友往来开销等费用,但彩礼15万元系向亲友借款,且在婚恋中耗时多年导致再婚困难,要求返还价值5万元的“三金”首饰、礼金15万元及利息。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应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告章先生结婚期待的是夫妻相互温暖关爱,繁衍后代延续生命,但婚后被告吴女士拒绝共同生活及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并未形成相互扶持共度余生的合意,难以认定为共同生活,原告章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考虑到被告经济状况、结婚时长,经双方协商,最终由吴女士返还原告章先生10万元及“三金”首饰。

法官说法:涉及返还彩礼纠纷中,共同生活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生活样态千差万别,何谓“共同生活”有待具体分析。共同生活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状态,即除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外,还应从物质、精神、生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比如,主观上,双方具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美好愿望,客观上,双方能够相互扶持照顾,相互抚慰理解,共同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责任,抵御外界压力及风险等。

【责任编辑:杨威】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