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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人民法院发出荆门首份“预查废证明”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6日12:19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蓝耘 余舟)6月25日,笔者从京山市获悉,京山市人民法院积极引入金融纠纷“预查废”工作机制,发出了荆门首份“预查废证明”。这是京山市人民法院探索创新金融纠纷化解新模式,持续抓实“诉源+执源”治理的一个缩影。

5月8日,某银行就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京山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王某存在关联执行案件,并在执行过程中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在与该银行进行沟通确认后,该银行同意本案适用“预查废”工作机制,京山法院随即向其出具《预查废证明》,载明:被告王某已有他案债务涉诉,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证明同时注明“本证明限金融机构使用”。

据了解,“预查废”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的过程中,对于原告为金融机构且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纠纷进行关联查询时,一旦发现涉案债务人及保证人有他案涉执,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取得《预查废证明》后,不用经过一系列审判、执行程序,就可直接将该证明作为金融不良债权核销依据。

“便捷、高效、省心!有了这份《预查废证明》,我们回去进行核销处理就方便多了!”某银行代理人满意地表示。

根据以往惯例,对于金融不良债务,银行认定为呆账后,需要依照相关规定经过诉讼、执行等多个环节,待法院下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后,方可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程序流转往往需要数月时间。

“预查废”机制的引入,让法院主动为银行查询并提供债务人已被终本的裁定,银行便可据此直接作为债务核销依据,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既快速回应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又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的执源治理,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京山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探索推广“预查废”工作制度,加强与辖区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聚焦金融纠纷化解的难点痛点,提升金融司法供给效能,助推金融领域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为辖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及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智慧。


【责任编辑:雷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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