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通讯员 郑雅曼
“最近和孩子生活上都还好吧?”
“挺好的,感谢遇见了你!”
夏日炎炎、蝉鸣声声,一条微信,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副庭长刘翔的思绪带回到了半年前……
当时除夕将至,街上张灯结彩,各家各户开始准备年货,刘翔像往常一样,安排开庭、分析案情、书写判决……这天,却接待了两位“与众不同”的当事人。
小杨是一个身世坎坷的孩子,父亲在她出生后意外身亡,母亲下落不明,祖父母去世多年。小杨父亲临终前将她托付给好友陈某。从那时起,陈某照顾小杨生活起居、日常学习,二人相依为命,度过十余载。
然而,当初的口头委托并不能确定陈某成为小杨的法定监护人,随着小杨年纪渐长,其在入学、就医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陈某无奈之下决定求助于法院,申请成为小杨的法定监护人。
“孩子的事情无小事。”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刘翔认为应当严谨核实、妥善处理,按照法律程序,立即向区民政局去函,了解情况、征询意见。区民政局表示,陈某所述情况属实,但小杨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哥哥杨某,在前期沟通中,区民政局多次尝试与其联络,但杨某一开始是不明确表态,后来一直不接电话,导致小杨的监护权问题未能解决。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由此,陈某若想成为小杨的监护人,其顺序在杨某之后,存在无法成为小杨法定监护人的可能。
“我跟杨某从来都没见过面,他如果不同意,可怎么办?”陈某急得直落泪。
“别急,相信法院!”刘翔简短而笃定的话语,给焦急的陈某吃了一颗“定心丸”。
接下来的几天,刘翔奔波在派出所、社区及民政部门,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经过多方查找联络,打通了杨某的电话。
“我不清楚小杨的生活情况,也还没有结婚,我的工作也不稳定,根本没有能力抚养一个孩子!你们别再给我打电话了!”未等刘翔说清情况,杨某就“嘟”的一声挂断了电话,拒绝沟通。而后,刘翔再通过电话、邮件联系,均“石沉大海”。
此时,小杨主动联系刘翔,向其吐露自己的想法。“她是我‘妈妈’,从小照顾我接送我上学,对我很好,其他亲戚我都不熟,我只想和她一起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参考以下因素:(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经过充分调查,了解陈某与小杨相处的实际情况,在查阅相关资料、提交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刘翔快速推进案件处理。认为,杨某对小杨的抚养权问题始终保持回避及拒绝的态度,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具有监护小杨的条件、能力以及意愿。同时,小杨自出生后不久即与陈某共同生活,由陈某抚养,期间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以母女相称,现陈某要求担任小杨的监护人,既符合小杨的真实意愿,亦可使小杨脱离无法定监护人的不稳定状态,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情感及生活需求的角度出发,结合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等限定条件,刘翔依法调整监护顺序,指定有监护意愿的陈某作为小杨的法定监护人。
“谢谢法官阿姨,我终于有妈妈了!”“刘法官真心感谢您,我们母女现在生活得很好!”陈某拿到裁定书,和小杨一起回老家,过了一个圆满新年。
判决生效后,刘翔仍然记挂着小杨的健康成长,不时在微信上与母女俩互相问候。
“我还有两天就要开学啦!”
“最近刚期末考试,我感觉考得还不错。”
……
看着小杨发来的一条条信息,刘翔感受到孩子在关心和爱护中健康成长。“小杨和我的孩子差不多大,看到她有家庭守护,有家人照顾,我很欣慰也很安心。”刘翔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