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通讯员 张涛
“法官,我爸爸现在病危,我必须尽快赶到他身边。能不能帮我暂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让我买一张飞机票!”
7月的一个酷暑,李某满头大汗地赶到法院执行事务中心,同时还带来了一份诊断为3级高危的“医院诊断书”。
故事要从5年前说起,某机械公司与某石油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石油公司被判决向机械公司支付货款30余万元,因石油公司未按判决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查封、冻结了石油公司的财产,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19年11月,法院对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后因石油公司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2024年7月李某的父亲因突发脑梗被送进了哈尔滨某医院重症监护室。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李某解释说,由于武汉到哈尔滨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想要尽最快时间赶到,只能乘坐飞机前往,加上老人年事已高,病情极有可能突然恶化,因此向法院申请临时解除“限高令”。
为此他向窗口提交了一份“临时出行申请书”,还附上了医院的重症诊断书和预定的航班号,诊断书上清晰地写着:“患者,男,83岁,诊断为急性脑梗死、高血压(3级很高危)。”
临时出行申请书。通讯员供图
执行法官立即核实了相关情况,并与申请人执行人沟通,解释了李某父亲目前的特殊情况。经过充分研判和层层审批,执行法官为李某办理了单次解除“限高令”的手续。
“鉴于您一直在积极配合法院偿还债务,且此次情况特殊,我们可以暂时解除限高令,但期限届满后限高将恢复,今后您还是要积极主动偿还债务,否则仍然会对今后的生活产生不便影响。”承办人提醒李某,此次解除只是暂时的,他仍需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真是太谢谢你了法官!”李某激动地说:“我保证会尽快回来,继续配合法院工作。”李某如释重负地离开了法院,匆匆赶往机场踏上归乡之途。
【法官说法】
什么是“限高”?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主要效果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限高”后有什么后果?
如果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何为“单次解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第17条 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