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孙娇)业主下楼买菜,不小心在湿滑的楼栋大厅摔成骨折,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汉阳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吴大爷今年72岁,和子女住在一起。2023年7月,吴大爷独自下楼买菜后返回居住的小区楼栋,刚走进一楼大厅,吴大爷脚下一滑,瞬间摔倒,不能起身。吴大爷连忙呼救,周围群众将吴大爷送到了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吴大爷得知是物业公司安排的保洁人员刚拖完地才导致湿滑,遂找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公司有什么责任?我们对小区公共环境卫生具有清洁、保洁、管理的义务,保洁人员每天都拖地!况且吴大爷看到地面湿滑还踩上去,这个责任应该他自己承担。”物业公司不愿承担责任,吴大爷一气之下诉至汉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吴大爷摔倒的现场视频可知现场保洁人员刚拖过地,地面湿滑,没有任何警示、提示设施,且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对现场安全隐患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吴大爷因此滑倒受伤,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吴大爷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吴大爷作为成年人,在行走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其受伤亦存在过错。结合案情,法院酌定物业公司与吴大爷各承担60%、40%的责任。吴大爷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0万余元,应由物业公司赔偿6万余元。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和业主作为小区安全生活的共建者,应当携手共同维护安全、整洁的生活环境。一方面,物业公司在进行工作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提醒业主,例如放置警示牌等;另一方面,业主在日常生活中自身也要做好防护措施,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工作,对自身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