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郑炜 黄犇)近日,武汉经开区法院军山新城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侵权纠纷,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施行后,该法庭在实践中的首次运用。
某小学午间托管期间,小林、小王(均为化名)等学生在学校操场上玩耍,逆向奔跑的小王将正向奔跑的小林撞倒导致受伤,后经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中型,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林的监护人因与小王监护人、某小学以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迟迟不能达成一致,遂将上述三方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由于前期积怨,各自针锋相对,对于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妥协不退让,也坚决不同意调解。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分别做工作的策略。首先是告知保险公司方,在未成年人受伤的情况下,应明确承担平抑风险的社会责任,在赔偿标准上面尽量往最高标准上靠;其次是劝解小王的父母主动面对己方过错造成未成年人伤害这一事实,要本着妥善解决纠纷的态度去主动协商责任划分比例;再次是提醒学校,虽然学校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应就本次事故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最后是做好原告方工作,告知其虽系受害一方,但就本次事故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对其诉请赔偿项目中的不合理之处也依法进行提示和扣除。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各方均打开了心结,愿意坐下来一起协商,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秉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理念,引导各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部分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第三人、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且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