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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这些新法新规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30日23:06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汤炜玮)12月1日,《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开始施行。他们将在哪些方面影响你我的工作生活?湖北日报全媒记者进行了梳理。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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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坚持公益属性,规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布局公共交通场站等设施,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要求大型建设项目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

条例进一步优化运营服务,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公开运营服务信息,加强运营调度管理,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

条例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保障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求乘客遵守乘车规范,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鼓励通过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公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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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城市公园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组织实施改造;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住房交易享受更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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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告,多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自12月1日起执行。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增值税方面,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关税法》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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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全国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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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自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数电发票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根据公告,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

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开票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数电发票。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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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加强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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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惩戒对象,包括: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经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

办法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同时保留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办法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责任编辑: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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