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张涛)11月的夜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办公室依旧灯火辉煌,忽然,紧张而有序的工作氛围被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骤然打断。
电话那头,传来武汉站铁路民警的声音:“你好,我们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今天有冒用同事身份试图进行高消费的情况。”
事件还要从2019年9月说起,李某与武汉某医美平台签订了一份《用户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李某在指定的医院医美门诊部进行消费后,平台将为其提供首单补贴,并以分期的方式返现消费金额的90%。李某在指定医院共消费22000元,在返现了5期共2750元之后,该医美平台便再未如约履行剩余的款项。
面对平台的失信行为,李某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将其告上法院,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医美平台及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王某应向李某支付剩余的17050元返现奖励金,并额外支付违约金4400元。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后,东湖高新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随后,承办人郭震生又前往公司工商注册地调查,发现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只剩下空荡荡的办公场所。
同时,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股权也处于轮候查封,法院无权进行处置。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因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的理解与支持下,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然而事态的发展总是让人出乎意料,在2024年11月的夜晚,沉默终究被打破。
“这里有个紧急情况,你们法院的某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王某今天冒用了同事冯某的身份证件,试图乘坐高铁一等座前往深圳,我们这边系统查询到王某已经被限制高消费。”
原来,在铁路每日例行核对乘客身份信息的过程中,铁路乘务发现乘客王某与购票实名信息不符,遂将其带至武汉车站派出所,面对民警的询问,王某辩解道:“我……我只是想赶时间去深圳参加一个紧急会议,没买到合适的动车票,一时冲动,就……”
“那你具体是怎么做的?”民警追问。
王某低下头,声音更小了:“我先用自己的身份证买了张从武汉站到汉口站的短途票,想着先进站再说。然后在进站口用人脸识别闸机进站后,就换上了同事冯某的身份证从A3检票口检票上车,想着这样或许能躲过检查。”
接到这个消息后,承办人第一时间将民警调查笔录及案件相关情况提请合议庭讨论,最终决定对王某司法拘留15日。承办人郭震生一行迅速行动,立即前往武汉站对王某实施拘留措施。翌日凌晨一点,伴随着拘留所大门的一声“咔嚓——”,王某终于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2024年以来,东湖高新区法院不断加大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意隐匿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共对40名违法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犯罪线索3条。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