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修正草案进入二审
明确各级人大代表职责
本报记者 彭 波
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代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汇报时表示,代表法修正草案初次审议后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面普遍赞成修正草案,建议经进一步审议和修改完善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在汇报修改情况时,沈春耀表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应当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履职。”
修正草案对向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作了规定。有意见提出,实践中,除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外,有的国家机关、组织也就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建议增加报告主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还有意见提出,在交办、督办代表建议工作中,多年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形成了不同做法,建议明确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代表视察调研报告,交办、督办代表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为与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做好衔接,草案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提请审议
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本报记者 倪 弋
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说明。司法部部长贺荣在说明中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有助于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贺荣表示,草案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为法律制度,坚持依法平等对待、平等保护,保障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草案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又注重规范和引导,促其依法经营、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草案聚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问题,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据介绍,草案共9章78条。草案将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思路作为总则重要内容,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在保障公平竞争方面,草案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
在改善投融资环境方面,草案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环境;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草案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在注重规范引导方面,草案强调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
在优化服务保障方面,草案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应当注重听取意见,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同时,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多头执法等作出规定。
在加强权益保护方面,草案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要求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细化办案程序,规范异地执法行为。为使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制度措施得到落实,草案设专章强化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和权威性。
增值税法草案进入三审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本报记者 倪 弋
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平报告了主要修改意见。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草案中的立法授权条款,完善税收优惠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删去草案二审稿中关于授权国务院规定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情形、按照简易方法计税的特殊情形、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的特殊情形、放弃增值税优惠后不得享受该项优惠的期限、纳税人进行汇总纳税的审批机关等内容,改由在法律中直接作出规定,或者经清理规范后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同时删去个别免税项目。
有意见提出,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据此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作了特别规定,建议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部门提出,实践中进口货物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与关税一并缴纳,建议做好与关税法有关规定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
草案二审稿规定,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
监察法修正草案进入二审
明确强制措施审批权限和程序
本报记者 张天培
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了关于监察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对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强制措施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明确,防止滥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调查取证、移管被判刑人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建议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法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
修正草案对被调查人的申诉权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提出,为了保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救济途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被调查人有权申诉的情形中增加规定:采取“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另外,修正草案还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意见建议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建议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
本报记者 倪 弋
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介绍了主要修改意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规定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有关单位和组织“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
修订草案对老年大学等学校提升老年人等人群信息获取、识别和应用等能力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残疾人对相关知识技能的需求也比较突出,建议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做好衔接,增加关于残疾人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老年人等人群”修改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
修订草案对新技术研发和应用过程中的科普要求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过程中,国家组织开展一定的科普,对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增进公众对新技术的了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开展科普涉及的情形比较复杂,法律作原则性要求更为适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家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普,保障公众知情权,增进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为了确保科普内容合法和科学,建议明确规定相关科普产品和服务、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各类互联网传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发布科普信息的科学性审核机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要求网络平台一律承担事前审核责任,会过于加重网络平台负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国家公园法草案进入二审
做好设立国家公园前期评估
本报记者 张天培
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了关于国家公园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家公园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国家公园的管理,应当加强中央和地方的统筹以及地方之间的协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商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跨省域国家公园建设重大事项;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就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开展区域协同立法。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的支持保障,增加加强国家公园专业人才培养的规定,增加国家公园标志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明确国家公园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相关经费按照规定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设立国家公园可能会对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建议做好评估并妥善处理,对一般控制区还可根据情况采取差别化管控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国家公园设立前期工作,应当提出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可以对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规定差别化管控措施。
草案规定,国家公园设立后,该国家公园区域内不再保留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对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未被划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部分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部分划入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未划入部分经科学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可以保留、整合或者撤销。
《 人民日报 》( 2024年12月22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