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 (通讯员 颜世艳)某男子将手机藏匿带入考场,拍摄考试试卷传给“枪手”,“枪手”获得答案后,再发送给考生抄袭……近日,汉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案件。
张某就职于一家建筑公司,2024年6月2日,张某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携带两部手机,考试前,其主动将一部手机上交,并偷偷将另一部手机藏匿带入考场。考试过程中,张某趁监考老师不备,用手机拍摄试题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其培训机构的导师李某,向其寻求答案。李某明知张某发送的是正在进行的国家考试的试题,仍将试题通过微信转发至其所在培训机构的微信群和已通过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机构学员邓某(另案处理)寻求答案。
邓某做出答案后,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再由李某将答案发送给正在考试的张某。随后,张某正在使用手机查看答案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上报,后公安民警在该考场将张某抓获。同月4日,公安民警在外地将李某抓获。
汉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罪;李某为帮助他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答案,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张某和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 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有四种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