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王亚姿 方子娟
2月17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余杰,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了一起涉及烈士故居与村民相邻关系的纠纷。
革命烈士何功伟,于1915年11月出生在咸宁柏墩,193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任鄂南、鄂西特委书记。1941年,在恩施被捕,英勇就义,年仅26岁。
何某某系咸宁市咸安区桂花镇柏墩村村民。1995年,何某某经同族村民同意置换买得革命烈士何功伟故居北面多间旧厢房,后在该厢房处重建私房。私房建成后正面、后面均有出入口,西侧面与何功伟烈士故居正门形成一巷道。巷道首端与何某某私房西侧面共用一处门楼,该门楼为故居主门楼;巷道尾端与何某某房屋西侧门外墙后门相通,相通处门楼为故居二门楼。巷道内共用一条排水沟,沟沿两边铺有石板。
2017年8月,何功伟烈士故居被列为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并于2020年至2022年对何功伟烈士故居进行重新规划、布展和修缮。
修缮后,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布展资料安全,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关闭了故居与何某某私房相邻巷道的前后两处门楼的出入口,但仍将门楼锁备用钥匙存放于桂花镇柏墩村委会,方便相邻故居村民应急需要。2022年4月,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将何功伟烈士故居二门楼关闭。
何某某认为,何功伟故居搭靠在其房屋的二个门楼均系他的私有财产。同时,因其私房与故居共用一条排水沟,故居二门楼关闭直接导致他无法正常生活:大院无法出入,房屋漏水、水电线路损坏也难以修理。
为此,何某某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赔偿石板及宅基地租金50万元,并保障其在相邻巷道二门楼的通行权。
被告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回应:何功伟烈士故居日常管理及卫生清理均由文化服务中心及柏墩村委会负责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何某某现要求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支付相应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咸安区法院查明,从历史上追溯,何功伟烈士故居是与周边村民共墙搭业,不属哪一户村民私人财产。以往该地段属于何家公共房屋,属于传统的四合院落式鄂南民居建筑,共墙搭业,共同出入,共用排水沟是历来周边相邻村民日常生活相处模式。
临时封闭管理,符合湖北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对文物管理的要求。且何功伟烈士故居实施封闭管理后,两个门楼钥匙由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及柏墩村委会共同管理,以便相邻故居村民应急需要。对于何某某而言,房屋漏水属于偶发性事件,如若何某某需要修缮房屋漏水,完全可以拿取备用钥匙开门进入。加上何某某家大门朝向通往村主干道,向外可自由出行,其正常生活通行并未受到实质性影响。
据此,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何某某提出上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主审法官余杰指出,烈士故居作为红色文物保护单位,是缅怀革命先烈、学习革命文化的重要场所。这起案件不仅是对涉烈士故居相邻关系的一次司法判定,更是通过司法裁判普及红色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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