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杨柳、石磊)“没想到‘开错车’要付出这么大的代价,今后一定严格依法依规驾驶!”近日,罗田法院审结一起因“准驾车型不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既保障了受害者合法权益,也为存在“跨级”驾驶行为的司机敲响警钟。
2023年11月,司机王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与丁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会车时发生碰撞,事故致丁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丁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由于无力承担高额治疗费用,丁某在与王某及事故车辆承保公司协商无果后,向罗田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保险公司提出抗辩,指出王某所持驾驶证为C3E,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或普通二轮摩托车,而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需持有B2驾驶证,属于典型的“准驾车型不符”情况。保险公司强调,公司对保险相关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罗田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在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形中,若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符合“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且有权在赔偿后向王某行使追偿权。此外,由于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已对商业险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其拒赔商业险的主张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98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500000元,两项合计69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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