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尹君、杨李君)5月13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公布一桩离婚案判决:原告胡某对孩子的探视权不应被剥夺,享有定期探视的权力。
2021年12月,胡某与柯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夫妻感情恶化。
2024年6月,妻子胡某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判决双方不准许离婚。尔后,丈夫柯某将孩子带至外地抚养,原告自此失去与孩子的直接联系,矛盾持续激化。
2025年4月,案件再次进入诉讼程序。承办法官意识到,双方矛盾巨大,难以修复亲情纽带,在法官耐心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妥善解除婚姻关系。
协调过程中,原告胡某几度泪洒现场,哭诉对孩子的思念,场面令人动容。
承办法官当即决定休庭,主动协调被告将孩子带至法庭。母子见面时,原告情绪逐渐平复。法官耐心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等角度切入,引导双方理性看待探视权的重要性。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定期探视权。为确保探望权切实履行,法官还特别在协议中细化了探视时间、方式等具体条款,为亲情延续搭建了桥梁。
“司法裁判影响的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现在,更是一个孩子的未来。法律不仅是权利的守护者,更成为亲情的呵护者。”
阳新县人民法院木石港法庭庭长汪宣浩说,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中,柔性司法手段往往能收获比刚性判决更温暖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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