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3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将追缴在案的李钺锋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钺锋利用担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司法案件处理、工程款催收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342万余元。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钺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李钺锋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李钺锋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钺锋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钺锋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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