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吴英 钱坤)父母离异、家庭破碎本已给孩子的心灵蒙上阴影,而抚养权的归属与变更,更直接牵动着孩子未来的生活轨迹与心理状态。近日,黄梅法院孔垄法庭始终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耐心细致的庭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以司法温情为未成年人筑牢安稳的成长港湾。
一纸协议成“空文”,母亲维权为孩子
时间回溯至2014年,徐某与赵某因感情走到尽头,双方协议离婚,并明确约定婚生女小美的抚养权归父亲赵某,母亲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原以为这份协议能为孩子的成长划定清晰的责任边界,却未料约定最终沦为“纸上承诺”。
离婚后,赵某始终未按协议约定将女儿小美接至身边抚养,小美自始至终跟随母亲徐某生活。十余年间,赵某不仅未履行直接抚养义务,就连对孩子的陪伴与照料也寥寥无几,孩子的生活、学习几乎全由徐某一人操持。随着小美步入青春期这一成长关键期,教育辅导、生活开支、医疗保障等费用大幅增加,仅靠徐某独力支撑,经济压力与精神负担与日俱增。
更让徐某忧心的是,“抚养权归父亲却随母亲生活”的尴尬状态,让孩子的生活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也难以建立稳定的成长心态,甚至在面对同学、老师时,会因“抚养权归属”的模糊性产生自卑心理。
为给孩子一个安稳的生活环境、一份明确的抚养保障,徐某曾多次主动与赵某沟通变更抚养权事宜,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徐某选择向孔垄法庭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将婚生女的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并要求赵某承担法定抚养费。
聚焦“成长核心”,法庭调解寻最优解
孔垄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深知抚养权变更绝非简单的法律关系调整,更关乎孩子未来的生活稳定、情感需求与心理健康,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加剧双方家庭矛盾,更可能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因此,承办法官并未直接启动庭审程序,而是优先选择庭前调解方式,力求以更温和、更贴近家庭需求的方式化解争议。
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围绕“抚养权约定与实际抚养情况不符”的核心事实展开调查核实:通过走访孩子所在学校、与徐某再婚家庭成员沟通,确认女童自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徐某生活,早已完全适应现有家庭环境与学校氛围,甚至与继父、继兄弟姐妹建立了亲密的亲情关系;而赵某多年来未参与孩子成长,且当前工作地点不稳定、居住环境变动频繁,难以快速为孩子提供熟悉、稳定的成长条件。
随后,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关于子女抚养的明确规定,向赵某耐心释法:“抚养权的归属从不是‘权利’的争夺,而是‘责任’的承担。当原有协议无法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教育权益时,依法变更抚养权,本质上是对孩子成长的必要保护,也是法律赋予法庭的职责。”
倾听孩子心声,情理交融解心结
除了事实与法律的支撑,法官更着重关注孩子的真实意愿。考虑到小美已具备独立表达想法的能力,法官特意安排单独沟通环节,以拉家常、聊学习的温和方式,让孩子放下顾虑。沟通中,女童明确表示“更愿意继续跟着妈妈生活”,还主动说起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的日常,言语间满是对现有生活环境的归属感与喜爱。
在事实、法律与孩子意愿的三重支撑下,法官进一步引导赵某换位思考:“孩子的成长只有一次,无法重来。稳定的生活环境、持续的亲情陪伴,比‘抚养权’的名义更重要。变更抚养权不是剥夺你与孩子的父女关系,而是让抚养责任更清晰。你既能通过支付抚养费履行经济义务,也能在约定时间探望孩子,用更合适的方式陪伴孩子长大,这才是对孩子真正的负责。”
一次次耐心沟通、一遍遍情理交融,赵某逐渐认识到自身未履行抚养义务的问题,也真切理解了“变更抚养权”对孩子的重要性,最终自愿同意将婚生女的抚养权变更为徐某所有。同时,双方就抚养费数额达成一致,赵某当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抚养费。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将按时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且有权在每月固定时间探望孩子,维系父女亲情。
至此,这起抚养权变更纠纷在法庭的调解下圆满化解。孔垄法庭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标尺,用司法的温度与力度,不仅解决了家庭争议,更守护了孩子的成长未来,让司法为民的初心在每一起案件中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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