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吕思阳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商事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统一裁判尺度,明晰商事规则。其中,由黄冈法院审判的赵某诉某中药材交易中心合同纠纷案上榜。
某中药材交易中心为中药材及有关农副产品提供交易平台服务。2022年11月,其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供应链公司仓库为中药材指定交收仓库。2023年3月,赵某在某中药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签署入市协议等一系列文件后,频繁开展蕲艾等中药材商品的挂牌、摘牌交易,累计亏损69000余元。
后赵某以在该平台交易标的缺乏仓单、提单及提货凭证等构成非法期货交易为由,起诉至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诉请确认全部交易无效,并判令某中药材交易中心赔偿其损失。
蕲春法院认为,赵某作为蕲艾商品相关产业链交易商,根据自身需求通过案涉交易平台系统,依据某交易中心制定的现货商品交易规则,自主挂牌发布蕲艾商品采购或销售信息;其他交易商通过浏览挂牌信息,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进行摘牌,摘牌成功后平台系统在挂牌方和摘牌方自动签订现货购销合同。
合同签署后,交易商既可以自行在平台转让蕲艾商品,也可以办理蕲艾商品的线上监管交收或线下协商交收,其交易模式表现为特定的交易商之间的现货购销协议转让,交易标的为特定的实物蕲艾商品,而非标准化合约,本质上是现货实物和价值的交换,而非期货交易。
被告某中药材交易中心,系经官方批准设立并注册登记运营的市场主体,原告通过其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自主挂摘牌交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交易行为及其与交易对手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同时,原告签署了交易协议,其在明知交易风险的情况下参与交易,应自行承担盈利或亏损的交易后果。
综上,蕲春法院一审认定,涉案交易系现货交易,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黄冈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交易平台的商品具有现货属性,交易模式为交易商自主挂牌发布信息,摘牌成功后签订现货购销合同,交易双方需按照现货交易流程履行交收义务,可进行线上监管交收或线下协商交收,与期货交易存在本质区别。同时,案涉交易平台主要从事特色中药材现货交易,其功能定位是服务和促进地方实体特色产业发展,为相关产业链中的企业提供多元化购销渠道,这种交易目的与现货交易的本质要求高度契合。
因此,涉案交易应认定为现货交易予以保护,不应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黄冈中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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