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袁超一 通讯员王一)近日,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案件作出判决,驳回男子王某要求女主播叶某退还10万余元打赏款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恩施州来凤县58岁男子王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认识恩施州宣恩县女主播叶某,两人互加微信好友。此后,王某在短视频平台购买“钻石”等虚拟物品,给叶某刷礼物打赏。从2024年8月2日至同年9月29日的58天内,王某累计花费10.6万余元。
2024年8月30日,王某向叶某微信转账520元,并送给叶某一副价值5999元的耳环。当天,王某还花费260元包装费,请花店将1314元现金折成花束送给叶某。同年9月6日,两人见面共进晚餐,王某支付餐费240元。
见面后,王某提出到宣恩看望叶某,详谈结婚事宜。叶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并将王某的微信、电话号码等全部拉黑。王某觉得被叶某所骗,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宣恩县法院,指责叶某以谈恋爱和结婚为幌子,诱使自己打赏和赠送财物,要求叶某全额返还。
庭审中,王某描述,他和叶某认识后,叶某要求他在其直播时给她刷礼物,以增进了解、加深感情。王某认为,他与叶某都是离异单身,都有以对方为伴侣的想法,很快双方打得火热。然而,王某对叶某让他“慢慢掉进感情陷阱”的指控,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打赏者在直播间向特定主播赠送虚拟礼物的行为,对于打赏者而言也有获得自身满足及愉悦感的目的。虽然主播能从粉丝打赏中获益,但粉丝和主播是各自按照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协议,分别履行与互联网平台形成的服务合同,接受平台的技术、运营、维护服务。因此,王某与叶某之间并不形成直接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也不存在“一方无法律依据获益造成另一方利益受损”的情形。对于王某要求叶某退还10万余元打赏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叶某将收到的耳环折价5999元返还给王某,同时返还了微信转账520元、现金花束1314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花束包装费用260元、共进晚餐费用240元,法院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正常支出,且在合理消费范围之内,不属于不当得利,叶某无需退还。
Copyright © 2001-2025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 4212025003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B2-2023127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鄂)字第0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6144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鄂)字3号 -
营业执照
鄂ICP备 1300057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206号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