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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滑雪撞伤他人,谁之过?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0日08:47 来源: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雪道上风驰电掣的快感让滑雪成为冬日的“限定版快乐”,然而,这份速度与激情的背后也潜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极易因一时疏忽酿成意外。那么,如果未成年人滑雪将他人撞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我们应如何系好法律与安全的“双保险”?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公布了一起案件的审理结果。

某日,华华与朋友相约到滑雪场游玩。当从高级雪道踩单板向下滑行时,12岁的晓敏踩双板从他的后方飞速滑下,因未能控制速度,径直与华华发生碰撞,导致华华左小腿受伤,被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并住院治疗。华华自行支付医疗费后,将晓敏及其监护人和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82000多元。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李洋杰说,案件审理中,三方争议较大。

李洋杰:晓敏的监护人认为晓敏是未成年人,对于滑雪风险认知不足,事发前确认雪道无人才滑行,因华华中途横滑才发生意外事故,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华华滑单板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而且滑雪场未警示安全须知、未限制未成年人上高级道,应承担80%以上责任。对此,滑雪场则辩称其持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雪场内也有广播、警示标识及巡逻人员进行安全提示,事故是两人碰撞所致,与公司无关,不应担责。

华华与晓敏是在滑雪过程中发生的碰撞,二人由此引发的纠纷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呢?主审此案的北京平谷法院法官乌云嘎表示,此类自然人受伤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核心适用民法典中相关条款,并结合雪道通行规则与在案证据作出裁判。

法院结合案件情况,核心要审查的事实是晓敏对于华华的受伤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乌云嘎: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雪道上晓敏在后,华华在前,晓敏滑下来的过程中是能看到华华的,但其并未控制自身速度、提前变化方向或及时避让,而是径直撞向了在前方滑行的华华。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滑雪者应遵守“优先”规则,即在前面的滑行者优先,在本案中,在前面滑行的华华对雪道享有雪道优先权,本案中在后面滑行的晓敏没有遵循该条规则,对二人之间的碰撞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晓敏的监护人强调,华华的横行滑雪行为是发生碰撞的原因,他们主张华华自身也存在相应过错,法院对此主张不予认可。

乌云嘎:横行(Z字形)滑行是单板滑雪运动的特点,属于单板滑雪的合理技术动作范畴,事发时华华的横向滑行并未超出正常滑行幅度,华华更未实施任何可能危及后方滑雪者安全的不当行为,华华对碰撞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雪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被原告华华起诉,也被同为被告的晓敏及其监护人认定要承担80%的责任,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乌云嘎:本案中,华华受伤并非因雪场的场地、环境或者设施等问题,而且雪场内有广播、警示标识,并有巡逻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提示,足以证明雪场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院认定雪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滑雪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个案子能否适用“自甘风险”的情形? 乌云嘎强调,滑雪运动发生损伤并非当然适用自甘风险,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仅适用于文体活动固有风险,且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乌云嘎:滑雪虽属高风险运动,但参与者自愿承受的是运动本身的合理风险,而非他人违规造成的损害。若损伤系其他参加者违反雪道规则,比如后方未避让、超速滑行等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则不符合“自甘风险”适用条件,侵权人仍需担责。像本案中,晓敏就是未履行避让义务、控制滑行速度,存在重大过失,不适用自甘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晓敏监护人赔偿华华经济损失80200多元,目前判决已生效。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赵雪潇表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损害时,需要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12周岁的晓敏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晓敏原因导致华华受到损害的,最终由晓敏父母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在滑雪运动中感受速度与激情、挑战自我的同时,也要尽力防范其中的风险。

赵雪潇:首先是选择有资质的滑雪场所,杜绝滑野雪、野冰的现象,合规经营场所能够提供较为完备的滑雪配套和安全保障的设施。其次是未成年人滑雪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前方优先”“控制速度”等滑雪规则,选择和自己能力相适配的雪道进行尝试,也应时刻观察周围环境,避免危险动作。最后,如果遇到意外,要及时就医并收集留存凭证,为后续协商维权留存充足的证据。

【责任编辑:刘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