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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锐评丨婚前同居被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传递出的清晰信号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6日14:13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11月25日,最高检召开“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除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最高检基于马某某虐待女友苗某致其自杀一案,而做出的这一法律认定,是一次精准有力的司法突破。稳定的婚前同居恋人同样属于反家暴法所认定的“家庭成员”,长期的“冷暴力”、情感操控、经济控制等精神虐待同样是违法犯罪,不仅将施暴者马某某绳之以法,更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正变得更加全面,保护范围正持续扩大。

过去,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若不构成轻伤以上伤害,往往因不满足“家庭成员”身份而难以追究刑责,尤其是因精神虐待致人自杀的情况,法律认定更为复杂。而在马某某一案中,检察机关以扎实的证据链,认定具备共同生活基础的同居恋人构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揭开了“精神虐待”这一隐藏于婚恋关系中的“暗伤”,让隐性暴力有了入罪依据,进一步消除了反家暴的“灰色地带”,实现了刑法与反家暴法的有效衔接,为受害者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武器和维权路径。

然而,不少网友由于对法律认知不足,对这一认定存在诸多误解。

有人认为,这是将同居等同结婚,削弱了婚姻的法律效力,变相鼓励“婚外情”等不良现象,甚至担忧会冲击婚内财产共有权,这实属过度联想,最高检的认定是基于刑法和反家暴法做出,旨在解决对暴力行为的追责问题,绝不等同于赋予同居关系以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更不触及财产共有、继承等婚姻核心权益,实无必要混为一谈。

另一种更具现实关切的声音,则指向了对暴力行为的惩处和震慑力度:将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关系,是否会导致本应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重判的严重暴力行为,因适用量刑相对较轻的虐待罪而“从轻发落”?依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而虐待罪致人死亡最高刑期为七年,量刑差异客观存在,网友的担心也并非无的放矢。

但必须看到,司法实践并非如此机械刻板,此前已有媒体梳理过,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家暴致死的案件,基本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是与虐待罪两罪并罚,很少再出现以单一的虐待罪判罪量刑的实践案例。近五年来,500余名家暴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这说明,司法机关对于家暴案件并非如一些网友所认为的“一律从轻”,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和证据,尽可能做到罪责相适,罚当其罪。

从立法初衷来看,最高检此次认定有三重重要意义。其一、填补法律空白,让长期精神虐待、经济控制等此前“无法可依”的隐性暴力“有法可依”;其二、激活法律工具,家庭成员关系被认定,受害者便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可出具告诫书,从而在更严重的后果发生前进行有效干预;其三、推动公诉介入,破解家暴受害者因恐惧、依赖而“不敢告、无力告”的困境,通过“自诉转公诉”由国家力量主动追责,降低维权门槛。

当然,也要看到,网友的误解和担忧并非毫无道理。家暴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持续性,部分案件中证明要素的缺失,的确会导致量刑偏轻。同时,由于家庭关系具有复杂性,部分基层人员在处理虐待、故意伤害等家暴案件时偏向于保守,容易走入“和稀泥”“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消极误区,给公众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因此,要正确理解最高检的这一认定,我们应看到其进步性与必要性,同时也期待,法律在不断扩大保护半径的同时,能持续加大对严重暴力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证据收集与认定标准,确保家暴行为能被准确认定,让施暴者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对于情节严重的家暴犯罪,要严格量刑标准,杜绝量刑偏轻现象,绝不能让公平正义的底线被关系亲疏所动摇、模糊。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家暴案件的处理能力,让受害者及时获得法律救济,让施暴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所有的暴力,无论发生在何处,都受到法律的严厉审判;让家真正成为温暖的港湾,而非恐惧的牢笼。

(相关法律问题咨询:广东哲清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

【责任编辑: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