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30日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原副主任王晓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晓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违法所得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4年12月,被告人王晓杰利用担任浦东新区建设市场管理署署长,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主任,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请托,在承接工程项目、办理工程招投标业务、处置工程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63万余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晓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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