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条涉及酒店客房预订。一些商家在客房预订订单页面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这一要求是否合理?来看法院判决。
提前14日预订酒店
下单两小时后申请退款被拒
鲁某通过在线旅游服务平台,在某客栈处提前14日预订了“十一黄金周”三天两晚客房一间,并支付全部房费1281元。预订订单首页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
鲁某因未能购得前往目的地的车票,在客房预订成功两小时后在线申请退订客房并申请全额退款。某客栈以鲁某的退订超过“限时”为由,拒绝退款。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客栈退还房费1281元。
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
格式条款无效
审理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某客栈在线接单,向鲁某收取费用,双方构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案涉“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条款虽在订单首页作出提示,但本案中,鲁某因未能成功购买至目的地车票,在预订酒店两小时后即申请退订,此时距入住日期尚有14日,某客栈完全具备再销售客房的合理期间和市场条件。若按上述格式条款履行,会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本案应以某客栈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双方责任。
最终判决:某客栈向鲁某退还房费1000元。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ID:cctvnewscenter)
监制/王元 主编/张志达
总台央视记者/冀成海
编辑/郎清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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