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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首例因诬告陷害公职人员入刑案在蕲春宣判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09:50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江卉、通讯员陈泽明、魏敏)因对公职人员不满,蕲春人孙某某多次不实举报甚至诬陷相关人员。6月16日,蕲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3月15日,《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正式实施。此案是两个办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因诬告陷害公职人员入刑的案件。

今年2月11日,孙某某骑车经过蕲春城区防疫检查岗时,阻扰执勤人员检查。2月12日、14日,他在微博发文辱骂交警,并称交警不要其戴口罩,两次抢他的口罩还打他。公安部门调查发现,孙某某发文内容不实,此前还有过多次不实举报和诬陷公职人员的行为。

2013年,孙某某与刘某产生纠纷,报警后由城东派出所民警万某依法处理。因对万某办案不满,孙某某故意捏造“问题线索”,于2019年9月17日向省委巡视组举报,称万某与刘某“警匪黑道一家亲”、万某收受刘某贿赂款6万元。因举报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县纪委监委立即介入,会同县公安局展开调查。调查查明:万某依法办案、廉洁执法,举报内容纯属诬告。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故意捏造事实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不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诬告陷害罪。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相应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这次庭审,蕲春县纪委监委特别邀请乡镇办纪委书记现场旁听。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这次审判是对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行为的一次有力回击。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熊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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