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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流质条款”撞上“高额利息”,看法官如何定分止争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4日11:34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兰奇)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能否获得法院认可?若逾期未还款,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又是否合法有效?近日,黄梅法院五祖法庭办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就上述问题作出了详细解答。

蔡某与程某系朋友关系。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蔡某提出短期借款,并承诺给予一定的资金占用费。随后二人便签订了《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蔡某向程某出借资金20000元,资金占用期间,程某需每月支付700元的资金占用费,若逾期未还款不超过3天,则需支付10%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天,则程某的车辆所有权将直接归蔡某所有。借款到期后,程某未能履约,蔡某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在处理本起民间借贷纠纷时,承办法官始终秉持公平正义原则,在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同时,也防止债务人因不合理的合同条款陷入债务困境。调解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既指出了合同条款的违法性,又引导双方理性看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最终,程某依照法定标准当场履行完欠款及利息,蔡某也随即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该案的成功化解,不仅消弭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以生动的司法实践向社会公众普及了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传递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治信号。当事人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前,务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慎重审查约定合同条款,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而陷入纠纷。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借贷活动,才能真正实现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

法官提醒:合同中“逾期还款则车辆所有权归蔡某”的约定,属于典型的无效流质条款。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条款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法定以及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明确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而非直接获取担保物所有权。

若允许此类条款存在,可能导致担保人在急需资金的困境下,被迫接受显失公平的条件,最终丧失担保物所有权。法律明确禁止流质条款,要求担保物权的实现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对所得价款进行清偿,确保担保物价值得到合理评估和处置。

【责任编辑:吕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