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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宣判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1日10:09 来源: 黄石日报

黄石日报讯(记者 殷珂 见习记者 冯研 通讯员 杨运红) 世界环境日前夕,4日,武汉海事法院在大冶公开宣判一起加工危险废物产生重金属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周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评估费共计97.75万元,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周某从外地购回293.78吨含有重金属铜等矿物质的烟道灰,送到位于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的湖北某陶业公司,委托租赁该公司配料车间的杨某某加工提取重金属。

杨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加工104吨烟道灰,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放至还地桥大港,最终汇入下游国家湿地公园保安湖。

经专业机构检测,杨某某加工烟道灰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总铜超标531倍、总锌超标2939倍、总镉超标8039倍,总砷超标3539倍。

该污染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以杨某某建设“冶选厂”未通过环评即进行生产为由对其进行处罚,法院以杨某某、周某污染环境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仍存在。

发现本案线索后,大冶市检察院迅速向省、市院汇报,并就污染是否损害“两益”进行了调查,查明还地桥大港与保安湖湿地相连,保安湖湿地与长江相通,该港为沿途群众农业生产用水之地,污染该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事实查清后,经湖北省检察院审批,本案被指定到湖北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当天的公开宣判中,被告当庭认罪,公开赔礼道歉,并愿意承担因为自身错误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积极参加环保公益活动。

【责任编辑:熊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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