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许应锋)1月22日下午,湖北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将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开发式扶贫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强调将农村扶贫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推进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
《条例》规定,要实行开发式、开放式、救济式扶贫相结合;以产业发展、能力建设为中心,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加大产业化扶贫力度,将农村扶贫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推进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
在扶贫投入上,《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将财政扶贫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按照《条例》规定,省级财政扶贫投入按照国家扶贫投入的40%至50%来配套安排。同时,要拓宽筹资渠道,大力开展社会扶贫,构建大扶贫格局。
此外,《条例》规定扶贫开发将施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要求各级政府一把手作为扶贫开发的第一责任人,将农村扶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严格考评,确保扶贫开发各项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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