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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蔚蓝港湾”空地一片就预售房 违规收定金

发布时间: 2010-11-17 21:59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手机看新闻

荆楚网记者  石  鑫

  大冶市一个计划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的楼盘项目,在还没有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向单位定向消化,变相收取定金、首付等方式,试图“绕开”房产新政卖房。记者多次询问大冶市市民有关该项目情况,有人声称:“不就在尹家湖附近吗?还是一片空地呢!”

  开发商“曲线”卖房

  17日上午,记者接到大冶市民的举报称,大冶“蔚蓝港湾”楼盘项目涉嫌向他们变相收取定金, “售楼小姐用电话、短信跟我们不少人联系,说是跟我单位领导沟通好了,24号前我们只要出30%的定金,就能预定他们那个房子,价钱比开盘后便宜很多。”
  据了解,大冶市这个楼盘叫“蔚蓝港湾”,位于大冶经济开发区尹家湖畔,由黄石市华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售楼人员介绍,整个楼盘以多栋30层以上的高层构成,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左右。
  “5、6号楼我们主要是针对供电局的,我们楼盘高层跟供电局高层都协商好了,职工可以以个人名义到单位去登记,先缴纳30%的房款首付,签下购房合同。”大冶“蔚蓝港湾”售楼小姐称,这是对合作单位的优惠活动,共推出两栋楼共300余套房子。
  “你如果不是供电局的人没关系,我们7、8号楼是一样的,都是面向湖,房型和朝向都是一样的,你可以先到我们这边登记看房。”该售楼员推荐记者在该楼盘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两栋楼里选套房子。
  记者向大冶市供电局工作人员印证此事,一名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连忙否定,他说,“我们领导怎么可能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国家已经命令禁止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准卖房子,而且买房子的钱需由第三方监管,怎么可能要我们向单位交钱去买外面的商品房,售楼人员说的事情不可能。”
  他认为,开始商这种曲线卖房的手段,所谓向单位定向消化,其实就是一种违规收取定金、首付的形式。

  楼盘其实还是一片空地

  售楼人员向记者表示,5、6、7、8号楼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年初就能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部分向单位定向消化的楼盘需要提前交付30%的押金,比如这次的大冶市供电局职工在20号至24号之间就要交钱。
  记者问供电局工作人员咨询有关楼盘建设情况,他连连回答,“你问谁谁也不知道,不就在尹家湖边,那里估计还是一片空地,怎么告诉你建设情况。”
  记者多次致电该楼盘销售人员获悉,大冶“蔚蓝港湾”楼盘项目至少要等到2012年8月底交房,“我们不排除阴雨天气等因素影响延期交房,这个交钱时合同里要写清楚的。”售楼人员称。  

      买房先交30%房款

  该销售人员介绍,按照当地房价情况,“蔚蓝港湾”明年初正式开盘预售楼房价格在2850元/每平方米之间。“单位定向购房需要先交房款的30%,可以得到优惠几百元的优惠。另外,你留下登记资料,我们以后会按照登记的资料帮忙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贷款等。”
  记者从多方证实,“蔚蓝港湾”向大冶当地某单位承诺,向单位定向消化的房子每平方在2000-2200元/每平方米。与周边已经开盘的几个楼盘相比,该楼盘所谓“单位内部价”并没有任何优势。
  向记者投诉的那位大冶市民称,国家明令禁止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卖房,开放商签订的认购协议根本就是违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擅自预售商品房以及先行收取‘订金’的形式,都属于违规销售行为。”
  武汉一家房产中介建议,在“新政”强力干预下,如果开发商五证不全,购房者交首付后根本不可能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查不能通过,购房者向开发商提前缴纳定金根本没有意义,反而增加了风险。就算有预售许可证,首付也是交由第三方监管,谈不上给单位或开放商交钱。按道理,售楼人员要跟购房者说清楚。
  记者咨询多家银行,得到的答复一致:手续不全,不为购房者办理贷款业务。

  住建部:无证售房违规

  去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令禁止不得提前发放房号和接受预订金情况。今年3月,住建部又出新政策,再次强调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业内人士称,大冶“蔚蓝港湾”目前并不具备预售资质,也不能变相销售,收取定金、首付款等任何费用。买卖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盘的行为,都是违法违规的。即使已经付款的市民,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法规及政策


  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
  其中,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内容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程序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依法销售商品房。
  (二)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文件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不得以“放号”、“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号认购”、“摇号认购”、“VIP卡”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排号登记费、定金、诚意金、认购费、会员费等任何含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购房者应有自我保护意识
  《通告》希望广大购房者能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购房风险: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在交易前应认真查验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查看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一旦购房者购买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若发生纠纷,购房者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为此,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郑重提示广大购房群众,不要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以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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