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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价格于法不容执法整顿及时遏制

发布时间: 2012-07-31 05:57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湖北日报讯 4月中旬,某市价格检查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市内5升桶装金龙鱼调和油价格短期内较快上涨、市民抢购食用油等异常现象,便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得知,该市某大型超市听闻食用油等民生食品将会相继涨价,便组织员工在本市其它超市或商店批量购进5升桶装金龙鱼调和油。待其他超市或商店几近脱销时,该大型超市便以高出正常价1到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这些食用油。其它商家见此,也纷纷调高了同类食用油销售价格,造成短期内全市同类商品价格大范围上涨。《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哄抬价格”认定的要件有三:一是具有推动价格上涨的主观故意;二是具有实施抬价的客观行为;三是具有导致价格上涨的结果或者重大可能性。

  该超市为获得更多的利润,采取非常手段从其它超市或商店批量收购商品,之后加价销售并获利的做法,不仅引发了商家间的连锁反应,造成市内同类商品销售价格上涨,引起市场恐慌,也误导了市民的心理预期,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是典型的哄抬市场价格的行为。《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哄抬价格的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价格主管部门迅速依法对该超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计1万元的罚款。

  (沈佳)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admin)
关键词:超市;违法所得;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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