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方达星)咸宁市某银行员工小丽(化名)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客户36.5万元存款,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6月4日,咸宁银保监分局对此事公布了行政处罚。
处罚显示,涉事银行员工小丽存在挪用客户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负有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咸宁银保监分局决定对银行罚款5万元,小丽被禁止终身从业银行工作。
记者从咸安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了解到,去年4月20日,被告人小丽在担任咸宁市某银行副行长兼会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客户办理定期存款6.5万元的业务时,私自将6.5万元提前支取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并将已提前支取的作废存单交给客户。同年6月24日,小丽采取同样的方式将另一客户30万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小丽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小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小丽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