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规定公公和儿媳不能结婚
应当给我们办理迁户手续
5月16日,宁波中院二审开庭,但没有当庭判决。
陈家在庭审中认为,儿媳赖某和孙女小陈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高新区公安分局迟迟不给办户口迁移手续,属行政不作为。
代理律师称,根据我国的户口登记法律,公安机关对户口迁移有事实审查的义务,村集体组织对农村户籍登记只是一个协助义务,是公安户籍管辖权的延伸,公安机关不能因村组织不开证明就不给办迁户手续。
至于村民们指责公公和媳妇“假结婚”一事,律师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公和媳妇不能结婚,婚姻是自由的,他们也领出了结婚证。这也许涉及到社会伦理道德,但却不属于法律问题。
公公笔录中承认是假结婚
且公安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原告方说得头头是道,被告高新区公安分局的态度也很明确。公安方面的代理律师认为,老陈和赖某原本是公媳关系,两人假结婚的行为是一种不应被社会接受和容忍的行为。
高新区公安分局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上王村村委会以不合社会公德及伦理规范为由,拒绝给老陈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分局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通知老陈需要补充材料,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另外,分局出示了老陈曾作的笔录,上面有如下记录:
“我与赖××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和我孙女小陈的户口就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
“我和赖××结婚了,其实我也是没有办法”。
这份笔录,证明了老陈和赖某的婚姻并非真实自愿,而是为了多分拆迁款进行的假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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