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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公儿媳为百万拆迁款闪婚 公安不予落户成被告

发布时间: 2013-05-29 16:47   来源: 浙江在线   进入电子报

  “假结婚不合理却合法”一说

  站不住脚,维持原判

  昨天,宁波中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波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的规定以及广泛执行的惯例,申请农业户口迁移,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

  老陈申请原儿媳赖某及其女户口迁移时,没有提交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高新区公安分局据此告知其需补齐上述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给陈某,实质是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陈某提出的户口迁移申请,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据此,宁波中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法官还提到,公公儿媳方律师提出的“两人假结婚不合理却合法”一说,看似有理,实际上却是站不住脚的。

  法官认为,法律的重要准则,便是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老陈与赖某“结婚”后,仍与老伴住在一起,赖某也仍与老陈的儿子住在一起,两人明显是假结婚。这种虚构婚姻事实,以获取金钱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是对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肆意践踏,任其发展则有可能使传统道德逐步沦丧。

  另外,两人的婚姻看似符合婚姻法,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却可能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两人的婚姻看似符合婚姻法,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却可能构成诈骗罪。

  本报通讯员 贺磊 俞佳 本报记者 陈翔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 编辑:曹欢欢)
关键词:公公儿媳结婚;拆迁款;假结婚;公安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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