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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网络谣言入刑标准:转发的转发也算

发布时间: 2013-09-10 07:23   来源: 京华时报   进入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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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小心点鼠标散布言论不作为犯罪处理

  昨天,两高的司法解释中,网络诽谤和寻衅滋事似乎有些相同,都是编造虚假信息。为何同是编造虚假信息,却适用两个不同的罪名?

  最高法刑三庭法官刘静坤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表示:这两者所针对的客体不一样,诽谤主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寻衅滋事则主要是扰乱公共秩序;虚假信息的内容也不同,诽谤主要针对特定个体的信息,寻衅滋事则面对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同,诽谤主要为了毁坏他人名誉,寻衅滋事则主要是想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也有一些网友认为,出台司法解释严打网络造谣会不会打压网络监督和举报?

  对此,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戴长林接受央视采访时指出,司法解释所说的诽谤,强调的是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要达到情节严重。如果不是故意的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而是举报的内容有所失实,而且也是有据可查的,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戴长林表示,监督和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网络监督和举报权应依法予以保障,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也表示,诽谤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恶意中伤他人的意图和目的。如果是不小心或因为某种过失点击了鼠标,散布了不利他人的言论,这种情况不作为犯罪处理。和洪道德一样,谢望原表示,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网上诽谤等,有效地保护网络秩序。

  京华时报记者 袁国礼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唐芳)
关键词:司法解释;网络谣言;举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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