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八大报告中,不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集中阐述,更是特别提到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执政党报告中的首次出现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共鸣。为此,《法制日报》记者对话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就领导干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
首提法治思维意义何在
记者: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十八大报告的提法更进一步,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您看来,在此次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这一新提法的背景下,“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报告的意义是什么?
王敬波:“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十八大报告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理政的一个重要规则、理念,随着近年来的推进,正在成为从基层到中央上下一体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意味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工作的时候也就要做到法律至上。
可以说,领导干部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是由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决定的。
记者:我们也注意到,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而此次直接表述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说明了什么?
王敬波:从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系统的意见到党的报告,说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不断强化、推进的过程,也是我国将依法治国方略具体贯彻和落实的手段和方式。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几乎都有法可依。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的发展中,确实还有一些社会矛盾亟待化解,而最优的解决之道,就是执政者要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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